第1082期【建诺每日法评】:股权赠与协议的性质
日期: 2023/07/26
股权赠与协议的性质
(2009)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柴某将股份无偿转让给李某,但李某应在A公司服务5年,即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建立了附条件的赠与关系。柴某上诉请求依据合同法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观点成立,但是由于李某已经履行了赠与所附条件约定的大部分服务时间之义务,故对于柴某请求撤销全部赠与的主张不予支持,对李某服务时间未满足部分对应的股权,准许其撤销赠与。该判决虽然在形式上认为股权激励属于赠与合同,但通过援用附条件赠与的解释路径,限制了赠与合同撤销规则的适用。
(2016)京03民终128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则认为,任某授予郑某股权具有股权激励性质,授予的原因系基于郑某为B公司提供的劳动及其带来的劳动成果,故涉案授予股权行为与无对价的赠与行为并不同质。(2018)苏民终76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合同性质,不能仅凭合同的名称予以确定,而应根据合同所涉法律关系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定。陈某自C俱乐部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总经理职务,负责俱乐部的日常经营管理,而签订股权赠与协议时李某持有俱乐部40%股份,其股权收益与俱乐部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成果密切相关。李某给予陈某一定的俱乐部股份,能够将陈某的收益与其经营管理俱乐部的成果相挂钩,激励陈某在俱乐部长期勤勉服务。因此,虽然涉案股权赠与协议名为赠与协议,但该协议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更多体现的是等价有偿的股权激励合同的性质。基于上述关于合同性质的判断,李某根据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主张股权赠与协议已被其撤销而无效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如果股权激励协议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满一定年限或者实现一定工作业绩等约定赠与股权的,应认定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而不属于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是最典型的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在实践中,单务性、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性质认定的主要依据,而在股权激励中,虽然表面上激励对象可能无需支付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作为获得股权的对价,但是实际上其却需要为激励主体提供劳动、服务满一定年限,或者实现一定的工作业绩,因此对于激励对象来说,股权激励标的物的取得并非基于激励主体或其关联方的无偿赠与。虽然有观点认为股权激励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但是由于激励对象提供劳动、服务满一定年限,或者实现一定的工作业绩,与激励主体或其关联方授予股权激励标的物之间是牵连和依存关系,具有对价的意义,构成了对待给付,这决定了股权激励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从而区别于仍为单务、无偿合同的附义务赠与。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