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1期【建诺每日法评】:因见义勇为受伤,谁来担责?
日期: 2023/07/25
因见义勇为受伤,谁来担责?
2020年3月2日,徐某独自拄着拐杖行走时摔倒在地,余某与其他行人合力将徐某扶起。徐某被扶起后,余某因发现徐某仍不能站稳遂又回到原地与行人同时扶着徐某。在此期间,徐某因站立不稳身体向余某倾斜并向地下倾倒,余某在扶徐某时突感腰背疼痛不能伸直。后徐某的配偶赶到现场将余某送至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后余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评定其伤情为十级伤残。后余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经济损失。
余某看到徐某摔倒在地时及时伸出援手救援,体现了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对于徐某不具有任何约定或法定义务,为了徐某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而参与救助,应属见义勇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徐某作为受益人,应当对余某在救助中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民法典中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法律责任,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成法定义务。
法律鼓励、支持见义勇为并保护行为人的相关权益。在突发紧急情况下,见义勇为往往意味着承担风险,在他人遇到危险时,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慷慨赴险,以平凡之躯行英雄之事,应健全见义勇为保障制度,做好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
点评人:何卉,建诺律师当当队律师助理,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