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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0期【建诺每日法评】:进口水果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能否得到赔偿

日期: 2023/07/24


进口水果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能否得到赔偿

       2022年10月,钟某在某水果经营部购买了猕猴桃10箱,共支付了价款2200元,后钟某以所购的猕猴桃外包装为全外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销售者某水果经营部和经营者黄某共同承担其价款损失2200元,并承担十倍赔偿2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批涉案猕猴桃产品产地为新西兰并有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手续,但外包装为全外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应当认定其为消费者,因此原告属于消费者。结合案件查明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产品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而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做出强制性规定。故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未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价款损失2200元,缺乏充分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产品,其对所购买的产品上印有外文等事项具有清晰的认识与了解,涉案产品未贴中文标签的行为,不足以对其造成误导。目前也无证据显示涉案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形。因此,原告诉请十倍惩罚性赔偿(即22000元),同样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以上法律规定是针对预包装食品,猕猴桃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并非加工而成,其定量包装和外包装标签更多的是为了便于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做出强制性规定,故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未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故某水果经营部无需赔偿钟某。



点评人:林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多年法官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