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3期【建诺每日法评】:企业基于生产经营合理需要,有权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
日期: 2023/07/17
企业基于生产经营合理需要,有权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
小戴是长江公司员工,小戴与长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戴工作岗位为操作工,长江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小戴的工作岗位,小戴的工作时间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长江公司《员工工作规则》规定:"平时记录:员工平时有优良行为表现或不良行为时,由各单位负责人以书面通知人事单位记录之;每月各项奖金之考核,以上两项记录将作为升职、调职之依据。惩戒:记过:罚款500-1000元;申诫:罚款500元;罚款:罚款10-500元。”之后长江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反映玻璃存在发霉现象。故长江公司对包装部门人员作出处理,对小戴申诫一次,罚款500元。
在年度考绩中:小戴排名第43位,共47人,小戴为倒数第5名。故长江公司对小戴作出人事通知,将小戴的职务由课长调整为班长,职务工资由1500元调整至700元。小戴不服,遂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长江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末位淘汰制并非当然违法。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小戴调岗前担任的职务为课长,该岗位具有一定的管理性质,要求劳动者具备更优秀、全面的职业技能。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安排相对更为优秀的劳动者担任该职务既符合用人单位对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要求,亦能较大程度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故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在一定条件下应予以支持。同时在长江公司和小戴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长江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原告的工作岗位。调岗后小戴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小戴对本次调岗的认可。综上,本次调岗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因本次调岗引起的薪资变动亦属合法。
点评人:梁文聪,执业律师,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