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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期【建诺每日法评】:非法复制销售工艺品,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

日期: 2023/07/16


非法复制销售工艺品,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

       被告人徐某在丰泽区某街道成立一家树脂工艺厂(个体工商户),业务为生产、销售树脂工艺品。徐某招聘员工、购买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后,于2020年9月初从其老乡处获取某公司的树脂工艺品“女孩花插”“摩登女郎-思绪”“泡泡女孩”成品,后徐某在未获得某公司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模仿上述3款树脂工艺品制作相同的模具进行生产,复制相同的树脂工艺品,并联系多名人员在“拼多多”平台开办的艺术馆、家居建材专营店等网店及徐某自己在“拼多多”平台开办的工艺品店铺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徐某销售及代发上述3款树脂工艺品约600余件,非法获利至少为3000元。
       2020年9月底,徐某委托唐某生产“女孩花插”“摩登女郎-思绪”树脂工艺品计1000件,后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生产厂房内查获上述两款树脂工艺成品695件、半成品295件。经市版权局认定,登记保存的“女孩花插”“摩登女郎-思绪”树脂工艺品是对某公司创作的“女孩花插”“摩登女郎-思绪”2款作品的复制。2020年11月9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予以销售,从而牟取非法利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判决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三千元,将查扣的侵犯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九百九十件予以没收。被告人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至泉州中院,泉州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合计数量达500件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点评人: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