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9期【建诺每日法评】:私自搭桥收费,为何十八人被判寻衅滋事罪?
日期: 2023/07/13
私自搭桥收费,为何十八人被判寻衅滋事罪?
近日,吉林省洮南市振林村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消息引发关注,村民黄某组织家人在洮儿河上搭建浮桥,收费4年。2018年,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某拆除浮桥。2019年,黄某被洮南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刑。看到新闻想必很多人有疑问,搭桥修路自古以来是善举啊,虽然收费了,怎么就触犯刑法了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一共有四种行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法院认定黄某等人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上,法院是依据第三款中的“强拿硬要”判处黄某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所以认定此罪的前提是,有人故意实施了负面行为,且给他人造成了困扰。但根据媒体报道,黄某建桥成本为13万元,判决书认定收款为5万余元,似乎还是亏损的,过桥费经法院退还后,其中交费2万元、也是交费最多的李某2又将这笔钱退给了修桥者,理由是这座浮桥确实给他带来了方便,且此桥在修建以来未发生过安全问题,事实上这座桥反而便利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刑法追究刑责首先要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即使符合刑法的规定,构成某种犯罪,也可以考虑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采取更为温和的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的手段。本案一审存在关键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一审法官未加论证直接认定构成“强拿硬要”,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被告构成强拿硬要,则对被告只应适用行政处罚,而不涉及刑事犯罪。
点评人:佘韵婷,法学本科专业,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擅长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