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8期【建诺每日法评】: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会被执行吗?
日期: 2023/07/12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会被执行吗?
相信您会听说过这样一个说法,就是当一个人因欠债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时,他/她通常会讲:“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子是不能被拍卖的”,并企图以此提出异议的理由来阻却法院的强制拍卖,有时法院也会以此为由拒绝进行执行,那“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呢?随着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的施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唯一住房”也是可以执行的。
事实上,我们国家的法律从未规定过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不能强制执行,那这种说法又从何而来?2004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是这里只是说“生活所必需的”并没有说“唯一一套”,只有一套不一定是“生活所必需的”(比如只有一套豪宅、别墅就不能说是生活所必需的),只是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往往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因此上述说法广为流传。
此外,2005年最高院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以下简称《抵押规定》),该规定是针对被执行的房屋是已设定抵押的,对已抵押的房屋应优先适用《抵押规定》,根据《抵押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2015年《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该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唯一住房”也是可以执行的。
由上述分析可见,当我们作为债权人时,为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建议债权人提前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家庭及抚养人状况等;若债务人只有一套房屋,应谨慎评估风险,尽可能签订抵押协议和做好抵押登记或者增加其他担保措施;而当我们不幸成为债务人时,不能再简单地以“唯一一套住房”对抗法院拍卖执行活动了,不然不但可能闹了笑话,还可能惹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风险而被采取其他强制处罚措施了。
点评人:袁淑玲,执业律师,法学专业,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