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7期【建诺每日法评】:如何保障子女探望权?
日期: 2023/07/11
如何保障子女探望权?
2021年3月,章女士与彭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儿子小彭随父亲共同生活,章女士享有探望权。因彭先生拒绝章女士探望儿子小彭,章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4月,法院向彭先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协助章女士探望儿子小彭的义务。经执行法官调解,彭先生与章女士就探望相关事宜达成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章女士作为母亲,享有探望儿子小彭的权利,彭先生作为直接抚养儿子小彭一方负有协助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在涉探望权执行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先督促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履行协助义务,如仍拒不协助的,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间接性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与保障,必须结合情理法,既要彰显司法的力度,也要体现温度。
点评人:张瑞娟,建诺律师当当队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