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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9期【建诺每日法评】:股东放弃经营管理权,是否仍然可要求行使知情权?

日期: 2023/07/03


股东放弃经营管理权,是否仍然可要求行使知情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粤03民终1355号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此持完全不同的观点:
       2013年5月1日,杨某作为大地公司股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自愿退出生产经营活动,就分割共有财产有关事项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对公司相关资产进行分割后,杨某认为自己仍是大地公司的股东,应享有知情权,要求大地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被拒后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股东知情权属管理参与权的一部分,依该约定应属杨某放弃的权利范围。因此,杨某虽为大地公司登记股东,但其请求行使其于2013年5月11日放弃管理参与权之后的股东知情权,不符合协议约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杨某仍为大地公司股东,故其有权根据上述规定主张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大地公司未举证证明杨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杨某主张查阅大地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鄂02民终26号案中,原审法院认为经营管理权与股东知情权非性质与内涵相同的法律概念,二者不能等同,股东仍享有收益权的情况下,若不了解掌握公司的财务情况、不履行股东知情权而自愿放弃于情理不符。二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亦未对此提出异议。
       从以上案例来看,股东放弃经营管理权的情况下要求行使知情权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争议较大,尚无定论,最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取决于股东放弃管理权的程度、放弃的可撤销性、是否放弃了公司的财产权、收益权及其他权利、法院的自由裁量等多种因素。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