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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8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应当认定公司决议不成立

日期: 2023/07/02


公司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应当认定公司决议不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规定,多数决是公司决议存在的意思合意要件,通过决议必须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决议在表决时没有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决,则表明决议的意思表示没有形成,未形成团体意思,相当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决议不成立。



点评人:周月敏,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专注于民商事诉讼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