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2期【建诺每日法评】: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企业合规不起诉
日期: 2023/06/26
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企业合规不起诉
基本案情: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系国内水果行业的龙头企业。2018年开始,X公司从其收购的T公司进口榴莲销售给国内客户。张某某为T公司总经理,负责在泰国采购榴莲并包装、报关运输至香港;曲某某为X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进口业务;李某、程某分别为X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具体对接榴莲进口报关、财务记账、货款支付等。
X公司进口榴莲海运主要委托深圳、珠海两地的S公司(另案处理)代理报关。在报关过程中,由S公司每月发布虚假“指导价”,X公司根据指导价制作虚假采购合同及发票用于报关,报关价格低于实际成本价格。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X公司通过S公司低报价格进口榴莲415柜,偷逃税款合计397万余元。案发后,X公司规范了报关行为,主动补缴了税款。深圳海关缉私局以X公司、张某某、曲某某、李某、程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中,X公司为实现合规不起诉进行了如下工作:第一,X公司主要针对与走私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防止再次发生类似违法犯罪。第二,宝安区合规委组织成立了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组,对X公司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和回访考察,而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第三,针对本案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价格低报等行业普遍性问题,X公司主动配合海关总署关税司工作,不定期提供公司进口水果的采购价格,作为海关总署出具验估价格参数的参照标准。
最终,深圳市检察院于2020年9月9日对X公司及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X公司被不起诉后继续进行合规整改。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