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9期【建诺每日法评】: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业绩不达标就可辞退,合法吗?
日期: 2023/06/22
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业绩不达标就可辞退,合法吗?
案情介绍
销售员张先生在某公司工作三年后,公司与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每月销售业绩低于3万元的,无工资;连续两个月销售业绩低于3万元的,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后公司以张先生连续三个月业绩未达标为由,未支付其工资,并告知其不用再来上班,人事最终发出解除通知。
张先生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相应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公司支付4万余元赔偿金及7千余元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公司与员工约定,销售业绩不达标的可以辞退。该约定是否有效?公司是否需赔偿?
裁判意见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有法定无效情形的除外。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情形已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应与劳动者任意约定解除条件。
本案中,补充协议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关于连续两个月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的约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且鉴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解除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基于上述约定解除合同应属违法解除。据此,法院判决,约定无效,公司向张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万余元及工资差额7千余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业绩不达标,本质为不能达到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属不能胜任工作之范畴,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还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属于合法辞退。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约定业绩不达标不发放薪酬,连续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相当于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用人风险和用人成本转移给了劳动者,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忽视了己方法定义务,也侵害了劳动者权益,法院确认该约定无效是合法合理的。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