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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8期【建诺每日法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付会否受抚养人的约定影响

日期: 2023/06/21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付会否受抚养人的约定影响

       2021年12月7日,卓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任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卓某九级伤残。事故认定卓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卓某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经审理查明,卓某与其前妻生育一儿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儿子由卓某抚养,抚养费全部由卓某负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付,是否会因该协议产生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的规定,本案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儿子由卓某抚养、抚养费全部由卓伟琪负担,可见本案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均来源于卓某,因此应对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事,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的判例,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女都由一人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但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不限于受害人,协议约定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侵权人无关,并不能据此加重侵权人的赔偿义务,且该约定属内部约定,其效力并不能及于第三人。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司法机关任职,现为建诺律师当当队骨干成员,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