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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7期【建诺每日法评】:全款出资的房屋为何成了别人的

日期: 2023/06/20


全款出资的房屋为何成了别人的

       2017年,年近六十的老郑夫妇经过实地查看,相中了一套普陀区的二手房,楼层低、户型好,与儿子小郑一家居住的房屋恰好“一碗汤的距离”,看起来是安度晚年的不二选择。然而,就普陀区房屋签署网签合同前夕,老郑却突然联系中介,表示希望以孙子小小郑为买受人签订网签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随着小小郑逐渐长大,小郑夫妇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小小郑7岁那年,小郑夫妇十年的婚姻走到了尽头。2020年,小郑夫妇经诉讼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小小郑随母亲共同生活,小郑按月支付抚养费。不久后,小小郑的母亲以小小郑的名义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要求老郑夫妇迁出普陀区房屋。老郑夫妇收到诉状自然不服,当即决定另行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主张老郑与小小郑之间是“借名买房”关系,要求确认普陀区房屋归老郑所有,并就小小郑提起的排除妨害之诉申请中止诉讼。对老郑夫妇提起的诉讼,法院认为,虽然房屋是老郑出钱购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老郑就是房屋的产权人;而且考虑到老郑和小小郑之间的祖孙关系,从血缘关系和亲情伦理出发,也不能排除老郑出资购房赠与小小郑的可能性。最重要的是,老郑夫妇对“借名买房”主张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老郑夫妇的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房屋代持”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真实权利人要求登记权利人返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请获得法院支持的先例也确实存在。我们仍然建议大家在购房交易时谨慎借用他人名义:
       首先,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真实权利人主张房屋权利,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登记权利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其次,“借名买房”的交易安排背后往往存在规避限购、限贷、税收等原因,但此前最高院曾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限购政策下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最后,真实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之间的“借名买房”约定并不足以对抗善意相对人。如果善意相对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则真实权利人只能向登记权利人主张返还购房款以及赔偿损失等。



点评人:佘韵婷,法学本科专业,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擅长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