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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5期【建诺每日法评】: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日期: 2023/06/18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协议离婚,是结束婚姻关系的一种相对温和的方式。但这种方式是否就一定能温和的化解双方的纠缠呢?且让我们一起来以一件实际案例探讨一下吧!
       曾经有这么一件案例:范某男与付某女于2016年6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5月31日育有一女付某2,双方于2017年8月2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有一条约定“登记在范某男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A房屋归女儿付某2所有,范某男必须在付某2十九周岁前将A房屋过户给付某2,且过户前不得将此房私自抵押、出售、赠与等一切不利于过户给付某2的行为”。2021年5月18日,范某男与案外人签订关于A房屋的买卖合同,付某女得知此事后要求范某男立即将A房屋过户给付某2,但遭到范某男的拒绝,因此付某女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A房屋归付某2所有,范某男协助付某女、付某2办理A房屋过户手续。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范某男主张《离婚协议》中有关案涉房屋的条款系赠与条款,房屋过户前范某男可以行使撤销权,且付某女并非赠与合同关系的一方,无权以自身名义要求其转让A房屋所有权,也无权以自身名义代表案外人主张案涉房屋所有权。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付某女是否为适格原告;范某男是否有撤销权。
       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均支持了原告付某女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以及付某女作为《离婚协议》订立一方的当事人,依法有权要求范某男履行协议。范某男主张付某女非本案适格原告依据不足。范某男与付某女签署的《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有效。《离婚协议》是对子女扶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并非单纯的民事赠与合同,范某男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亦不能仅以经济困难为由要去撤销赠与。
       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此,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般会获得支持。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婚姻无小事,既然已慎重考虑组建婚姻家庭,还请各自用心经营维持;但如果确实情已尽,恩已绝,无法再维系,也请各自考虑到初心好合好散吧!



点评人:袁淑玲,执业律师,法学专业,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