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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3期【建诺每日法评】:“二场”回家途中死亡,同饮者如何担责?

日期: 2023/06/16


“二场”回家途中死亡,同饮者如何担责?

       朋友聚会本是一件高兴事儿,没成想喝酒却“闹”出了人命。李某连喝二场后,独自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倒地身亡,其家属认为同饮者未履行照顾、劝阻义务,遂将共同饮酒的王某等四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5万元。法院认为,死者主动“找酒喝”,是导致自身遭遇意外的主要原因,未支持原告大部分诉请。
       案情简介:2022年5月,李某同村民朱某等六人在本村某饭店一起吃饭喝酒,共饮用一斤半白酒。酒足饭饱之后,准备各自回家。
       此时,王某等四人在隔壁房间吃饭饮酒,李某经过其门口时遇见王某等人,便进屋坐到了桌子旁主动要酒喝,服务员为其送上一副餐具。半个多小时后,李某独自骑电动车离开,四人送其到门口后返回房间继续吃饭饮酒。
       李某离开后不到10分钟,即被人发现摔倒在路边,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与李某第一次同饮者给付李某家属12万元。因无法与王某等第二次同饮者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四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5万元。
       另查明,第二次同桌共饮人中有两位表示与李某为同村村民,见面认识,另外两位与李某并不熟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当事人共同饮酒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纠纷。共同饮酒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自然人在生活中彼此沟通、联络感情的施惠行为,这种情谊社交行为的行为人没有为彼此设定权利、义务,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因此,共同饮酒行为不是民法规范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饮酒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在法律上责任划分是由饮酒者自担风险。当事人间不会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当共同饮酒行为因饮酒产生损害后果时,同饮者之间会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饮酒结束后,没有将醉酒者进行合理安置或者妥善照顾产生的损害后果。
       综合本案审理情况,结合李某死亡原因、事发经过及共饮者的过错程度、已获得的赔偿数额以及与死者相识等情形,判定由四被告对李某的死亡产生的损失各承担5000元。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笔者建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而且还要对共同饮酒人履行相应的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从而避免共饮人损害的发生,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点评人:谢晓骏,执业律师,具有多年银行个人信贷及公司信贷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