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8期【建诺每日法评】: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 2023/06/11
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股东因其知情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司法实务中处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理解。
一般来说,只有具备股东身份才可以享有知情权,丧失股东身份即不应再享有知情权。但《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这里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是指公司原股东可能行使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公司相关信息被隐瞒等。例如,发生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和高管之间、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或者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等,脱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主张股权价值或者公司经营状态等被公司的控制方或者股权受让方隐瞒,基于上述错误的信息导致其放弃股东身份、转让股权,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等。
二、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
知情权案件的原告有股东身份限制,其他民事主体不能提起这类诉讼,故起诉时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据为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原告无法提交前述证据的,应提交其他初步证据,比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合同、遗嘱、赠与合同等,并说明必要理由。若这些文件材料与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不一致,且公司不予认可的,原告应先解决股东身份确认问题,在股东身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权利。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除上述股东名册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外,原告起诉时持有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持股证明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证明,也可以初步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没有证据推翻其股东身份的,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三、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材料范围。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材料分为两类:第一类,股东可以不受限制查阅的文件档案材料。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存根等,是在公司内部需要公开的资料,应当允许股东不受限制地查阅或者复制。对这些资料的查阅属于单独股东权,持一股的股东即有权查阅。
第二类,股东需要说明正当理由才可以查阅的文件档案材料。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会计账簿及有关原始凭证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属于不公开的财务资料,需对股东的查阅权限予以适当的限制。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