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5期【建诺每日法评】:参加球赛受伤后能否要求其他参加者赔偿?
日期: 2023/06/08
参加球赛受伤后能否要求其他参加者赔偿?
2020年4月20日,当时70岁的宋某与其他球友在北京某公园内进行羽毛球三对三比赛,激烈较量当中,周某杀球进攻、大力暴扣,宋某伸手举拍,防守未果,当场被羽毛球击中了右眼。事发后,宋某三次去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眼外伤性人工晶状体脱位,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接近失明,并支出医疗费7170.73元。对此,宋某认为周某明知道他年龄大、反应慢,眼睛曾受过伤,但仍然选择大力扣球,虽不存在故意,但存在重大过失,于是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而高度紧张、刺激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且对参赛者强加以生活中的一般注意义务,也会导致比赛的精彩性、竞技性大打折扣,在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被告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驳回了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