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1期【建诺每日法评】:父亲驾车不慎轧死儿子,保险该赔吗?
日期: 2023/05/24
父亲驾车不慎轧死儿子,保险该赔吗?
2021年5月,胡先生驾车外出,车辆起步时,他疏于观察,不曾注意到自己刚满2岁的儿子小胡正好在车旁玩耍,不慎轧到儿子。孩子后来紧急送医院抢救,最终医治无效死亡。
胡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随后胡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胡先生夫妇诉称,涉案车辆登记在胡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事发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胡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面载明胡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胡无责任。
对于胡家的诉求,被告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及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同时,小胡是被保险人胡先生的家庭成员,胡先生既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又是赔偿请求权人,也即保险的受益人,加害人与受益人身份竞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胡先生夫妇作为小胡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保险公司认为,在胡家门口发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
而小胡妈妈辩称,对于丈夫胡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胡先生的责任。
而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小胡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胡先生夫妇作为小胡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格。
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驾驶人胡先生操作不当,胡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胡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类案件前置刑事侦查很重要,必须做到缜密且审慎,刑事侦查的及时前置,可有效防止恶意效仿式的骗保,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
保险示范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点评人:赵玲玲,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助理,专注于民商纠纷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