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0期【建诺每日法评】:个人合伙可参照公司法规定行使知情权
日期: 2023/05/23
个人合伙可参照公司法规定行使知情权
案情简述:赵钱孙李四人合伙开设经营一家店铺,因钱孙李持有公司的所有财务资料并拒绝向赵提供任何关于店铺成立至今的财务资料,赵于2019年7月向钱孙李等人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因其迟迟不予答复,故赵将钱孙李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提供并如实告知自店铺开业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为其提供查阅、复制。
一审法院以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系属于以个人独资企业为合伙实体的个人合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合伙组织利润分配还是退伙清算等事务,设置明确的会计账簿是个人合伙必不可少的。
查阅合伙实体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是了解合伙实体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有效手段,也是合伙人行使执行和监督权利的具体表现。因此合伙人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个人合伙作为一种人合性经营模式,现行法律并未有非常详细的制度予以规范。因本案中个人合伙的知情权所展现出来的法律特征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类似,因此可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公司法。
第三,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
因此二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
笔者建议,合伙的好处在于募集资金迅速、设立方便、经营灵活,但是缺点也很明显,就是合伙人之间基于人合性,对合伙之后各自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提前约定,对于合伙事务的处理容易在产生分歧时无法及时有效的做出决断。因此,笔者建议在合伙之初,就应当通过合伙协议将各自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以免经营过程中解决矛盾时无据可依。
点评人:谢晓骏,执业律师,具有多年银行个人信贷及公司信贷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