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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8期【建诺每日法评】:保姆代养孩子6年,争得监护权

日期: 2023/05/21


保姆代养孩子6年,争得监护权 

       案情:屈某、易某同居期间生下女儿小花,聘请了马某为保姆,并将10个月大的小花交由马某接回家中代为照顾,约定每月支付工资3500元。不久后,两人分手,在给了马某3个月工资后,屈某、易某两人便一直以“已经分手”“没钱”等理由拒绝支付工资也不接走小花。保姆马某于心不忍,便自行垫付小花所需生活费并代为抚养照顾6年。后屈某、易某仍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小花接回抚养,亦不支付马某多年代为抚养照顾小花的费用。为保障小花的合法权益,保姆求助律师。
       1、谁能申请撤销监护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能够申请撤销监护权的个人是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够申请的组织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而当该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当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在本案中,是由民政局提起的撤销监护权申请,同时具有监护意愿的保姆马某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在撤销小花父母监护权的同时,指定马某为新的监护人,最大限度保障了小花的合法权益。



点评人:刘国欣 ,具有多年市直机关单位工作经验,专注于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