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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7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之前,公司无经营主体资格,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日期: 2023/05/20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之前,公司无经营主体资格,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因此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之前,其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作为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