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6期【建诺每日法评】: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日期: 2023/05/19
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隐名股东“显名”条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第一款虽肯定了股权代持的效力,但同时第三款明确隐名股东显名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即无法显名,不得不说,该条解释第三款对隐名股东极为不利,虽然该条解释第二款规定了各方对投资权益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隐名股东的救济路径,但是隐名股东实际上很难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而只能依据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合同权利。
但2019年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第28条进一步优化了隐名股东的“显名”规则,即实际出资人显名需同时满足:(1)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积极事实),对此,实际出资人可以通过代持协议、决策文件、银行转账流水、函件、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2)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消极事实),该等事实证明难度较大、甚至无法证明,只能由其他事实推定,如实际出资人正常从公司分配利润、指派的人员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重大决策等,如果其他股东主张异议的,应由主张曾提出异议的股东进行举证。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隐名股东若想“显名”取得股东资格,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实际出资+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明知+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
因此建议隐名股东若想保障自己未来能够“显名”,应当未雨绸缪,提前就股权代持事宜进行合理筹划,至少应注意以下几点:
(1)隐名股东“显名”条件是以代持有效为前提,为了避免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隐名股东应当审慎考虑标的企业的类型和性质,比如是否是上市或拟上市公司,是否是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等,尽量避免针对前述公司的股权代持。
(2)务必签署书面代持股协议,在协议中将代持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化,包括但不限于出资金额、出资方式、代持方式、代持期限、代持费用、股东权益归属、股东权利行使主体及方式、名义股东的限制行为、违约责任等。
(3)转账时注明款项的具体性质和用途,留存对标的公司实际出资的原始凭证(比如银行转账流水)、通知函件、聊天记录、公司吸纳股东的决策文件等。
(4)将对公司出资的事实及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必要时可公证,或者争取及时获取被投资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确认,如要求出具股东同意函。
(5)主动行使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会,在签到表、会议记录或决议上签名,争取担任或指定人员担任董事、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理,从公司直接领取分红等。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