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5期【建诺每日法评】: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日期: 2023/05/18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2023年4月26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
上述规范第五条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二)开具药品处方;(三)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四)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第六条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该规范适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
点评人:周月敏,广东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专注民商事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