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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9期【建诺每日法评】: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约定无效

日期: 2023/05/12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约定无效

       2015年12月16日,江某申获成都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2016年12月19日,谭某与被告江某夫妇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明确江某夫妇同意让出购房资格,房屋登记在江某夫妇名下,由谭某支付首付款及贷款19万余元,谭某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2022年2月18日,江某夫妇取得该房屋并拒绝过户。谭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产权归属协议书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应属无效,依法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
       经济适用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本案谭某与江某夫妇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并实际占有使用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而该规定内容涉及国家调控政策,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案涉产权归属协议无效。
       同理,根据(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如通过借名买房的方式规避国家的限购政策,同样将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空而无效。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