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004期【建诺每日法评】:老板拖欠员工工资逃匿,可能构成犯罪!

日期: 2023/05/07


老板拖欠员工工资逃匿,可能构成犯罪!

       被告人夏某于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经营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期间,拖欠马某等7名员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56484元。2019年9月初,被告人夏某通过微信群向员工宣布放假,次月,夏某经营的公司正式关闭,之后夏某逃匿拒不支付拖欠工资。上海市松江区劳动监察大队多次通过短信通知夏某配合调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事宜,夏某均未回复。后当地的人社局向该公司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7日内补发劳动者报酬,但夏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改正。人社局又作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夏某仍不履行。人社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财产线索执行程序终结。人社局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夏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上海松江法院提起公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乎民生。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仅侵犯劳动者个人的财产权益,还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义务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与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达到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拖欠工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被告人夏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拖欠7名劳动者工资达156484元,满足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条件;夏某为逃避支付工资的义务故意逃匿,存在欠薪的主观恶意;且满足经行政机关多次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的法定要件,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因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且在亲友帮助下退缴所拖欠的全部工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海松江法院审理判决夏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