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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9期【建诺每日法评】: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

日期: 2023/05/02


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律师意见:上述法条已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但关于上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如何认定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则存在不同意见。具体而言,有的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仅指行政相对人正式提起诉讼、复议至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期间;有的法院则认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仅包括行政相对人正式提起诉讼、复议至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期间,还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次日起的6个月复议、诉讼期限。对比而言,第二种意见中,实际扣除的加处罚款数额计算期间显然长于第一种情形。例如,甲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于6个月行政诉讼期限期满的最后一天提起诉讼。若依照第一种意见处理,从甲收到行政处罚到正式提起诉讼这段期间仍需计算加处罚款数额,而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则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到正式提起诉讼,再至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期间均不应计算加处罚款数额。而在实践中,多数法院均采纳第一种认定意见认定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据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尽早行使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以防范损失扩大的法律风险。



点评人:卢春燕,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刑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