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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5期【建诺每日法评】:轮候查封是否具有查封效力?

日期: 2023/04/18


轮候查封是否具有查封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查封,是人民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分为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目的在于维护债务人的财产现状,保障债权经过审判可得清偿,查封限制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
       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根据该条款可以确定,在先的查封未解除时,轮候查封并不产生查封的效力,如果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全部处分,则轮候查封将视为自始不存在。由此可见,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轮候查封不具有实际查封效力,但在首封法院未能率先进入执行程序或消极执行的情况下,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首封法院将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从而取得保全财产的处置权:(1)一般情况下,自首封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在先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执行。(2)对于有优先债权的轮候查封,在执行过程中,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即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