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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4期【建诺每日法评】:员工奖金不能拖!不能扣!

日期: 2023/04/17


员工奖金不能拖!不能扣!

       首先,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作为奖金的设立者,有权设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考核或审批流程。其中,考核标准系员工能否获奖的实质性评价因素,考核流程则属于用人单位为实现其考核权所设置的程序性流程。在无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因流程本身并不涉及奖励评判标准,故而是否经过审批流程不能成为员工能否获得奖金的实质评价要素。
       其次,对员工的奖励申请进行实体审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奖金是用人单位为鼓励员工进行创造性劳动所承诺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其性质上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7条规定中的“其他奖金”,此时《奖励办法》不仅应视为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而对员工行使的单方激励行为,还应视为用人单位与不特定员工就该项奖励的获取形成的约定。
       最后,现员工通过努力达到《奖励办法》所设奖励的获取条件,其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兑现该超额劳动报酬,无论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基于按劳取酬原则,用人单位皆有义务启动审核程序对该奖励申请进行核查,以确定员工关于奖金的权利能否实现。
       综上,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但又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拒不发放员工奖金。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支付员工奖金,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点评人:梁文聪,具有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专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