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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1期【建诺每日法评】: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者无需承担责任

日期: 2023/04/14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者无需承担责任

       吴五曾短期任职于鸭梨公司,2020年年初离职。2021年12月,吴五收到法院送达的案件材料,案件材料中有鸭梨公司相关的《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决定》等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以上文件均显示有“吴五”的签名,才发现自己被登记为鸭梨公司的股东,但是吴五本人从没在上述文件中签名,现鸭梨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其对鸭梨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吴五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现有的事实,《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决定》等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中出现的“吴五”签名均非吴五本人所签,吴五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上述文件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在证明上述签名并未吴五本人所签的情况下,吴五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