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9期【建诺每日法评】:“签名盖章”还是“签名、盖章”
日期: 2023/04/12
“签名盖章”还是“签名、盖章”
一、 “签字、盖章”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签字、盖章后生效”等于“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果仅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仅仅盖章合同是不生效的。
但是《合同编》第490条采用了“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的说法,不同于原《合同法》第32条“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中认为:三种方式之间具备同等的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表述与本条规定表述一致的情形下,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三者有其一即可。……如当事人约定“签名且盖章”或“签名并盖章”后合同成立,则签名和盖章均需具备,否则合同不成立。因此现在如果合同中采用“签字、盖章后生效”的说法,不应该再按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判例那样去理解,但仍然可能有争议。
二、一般认为,“签字盖章/签名盖章/签署后生效”等于“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但实务中有些人可能会以为“签名盖章”等于“签名并盖章”。建议使用“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的表述。考虑到“签名并盖章合同才生效”不太符合当事人的意愿,而其他表述又多少有些争议,不如使用“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明确。如果确实希望“签名和盖章”合同才生效,可考虑使用“本合同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且加盖公章后方可成立生效”的明确表示。
点评人:佘韵婷,法学本科专业,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擅长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