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7期【建诺每日法评】:谁来为“美”买单?
日期: 2023/04/10
谁来为“美”买单?
2022年,刘某到某美容机构做美容服务并支付了费用。几天后,刘某发现美容部位出现白斑,被诊断患有接触性白癜风,无法正常工作。刘某因无法和美容机构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诉讼要求美容机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机构侵犯了刘某的健康权,判决美容机构向刘某赔偿10万元。
刘某到美容机构做美容服务,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美容机构没有提供适当的服务,构成违约,刘某可以向美容机构主张违约责任。同时,美容机构不当的服务造成了刘某身体损伤,侵犯了刘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刘某也可以向美容机构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选择向美容机构主张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美容机构侵害刘某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朋友们在选择医美服务时记得先进行充分了解,如受到侵害的要及时依法维权。
点评人: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