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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0期【建诺每日法评】:没有离婚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日期: 2023/04/03


没有离婚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案情介绍
       陈先生和蔡女士结婚多年,婚后双方购买了两套房屋,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后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同一个城市生活,聚少离多,影响夫妻感情。后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各自名下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同时连同其他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分割。但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后来,蔡女士发现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情形,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陈先生应当净身出户。陈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出轨,房屋已经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蔡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蔡女士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小编说法
       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诉讼离婚)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陈先生和蔡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房屋登记在双方各自名下,但因婚后购买,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诉讼离婚的,离婚协议才能发生效力。



点评人:蔡佳绚,有多年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