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9期【建诺每日法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逾期竣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
日期: 2023/04/0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逾期竣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
甲建筑公司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乙位于某市某镇某村的民宅一栋施工。双方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后甲公司以乙欠付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乙的抗辩理由为甲公司逾期竣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绝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先审查涉案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甲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将不予支持。若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或从法律上可以视为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乙可以提出履行抗辩权作为抗辩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规定,甲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在甲公司未能按约履行的情况下,乙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但若乙的抗辩理由是认为甲公司逾期竣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对乙方造成的损失赔偿应当在乙方应承担工程款中扣除,那么由于该主张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向甲公司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且该主张并不是认为乙不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是认为甲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足以全部或部分抵销其应当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构成反诉,而非构成抗辩。也就是说乙不能以甲公司逾期竣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但乙有权要求甲公司对工程质量瑕疵予以修复或对修复费用进行赔偿。
点评人:周月敏,广东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专注民商事纠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