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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9期【建诺每日法评】: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日期: 2023/03/22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但在实务中,大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并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直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这样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及第十七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的,分几下几种情况处理:
       1、相对人善意的,即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其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有过错、债权人无过错的,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及债权人均有过错的,公司虽然要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担责任范围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4、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过错,债权人有过错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即便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也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完全免责。经案例检索发现,一般来说只要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法院就会以公司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认定公司对担保合同的签订存在过错,判决公司需要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