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8期【建诺每日法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不等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 2023/03/21
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不等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022年5月20日,李某(没有戴头盔)搭乘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被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导致李某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认定龙某承担主责、赵某承担次责、李某无责。后李某的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在李某对事故发生无责的情况下,为何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需要对损失承担10%的责任?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行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行为,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行政行为的责任认定与民事行为的责任认定的规则、归责不完全一致。
本案中,李某的继承人起诉要求赔偿人身损害损失,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民事行为中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知悉或应当知悉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应按规范使用安全头盔,其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对死亡的损害结果具有部分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认定李某承担10%责任,应在10%的范围内减免被告的责任。即,本案中,李某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但是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法院任职,现为建诺律师当当队简案快办小组骨干成员,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