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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3期【建诺每日法评】:买方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之后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日期: 2023/03/16


买方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之后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货物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付清货款。后因乙方拖欠多笔货款未能支付,基于上述情况,乙方向甲方出具了确认拖欠货款总额的欠条,但并没有明确乙方还款日期。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乙方向甲方出具欠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甲方收到乙方所写欠条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是,若甲方在乙方出具欠条后即诉讼时效中断后在法定时效期间三年内一直未向乙方行使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的规定,乙方则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因此,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



点评人:周月敏,广东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