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1期【建诺每日法评】:担保责任期限相关问题个案浅析
日期: 2023/03/14
担保责任期限相关问题个案浅析
2021年11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李先生侄子黄某介绍向李先生提出借款,双方经协商签订了300万的借款合同。双方初步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按月率1.5%计算,借款合同的介绍人李先生的侄子黄先生承诺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做连带责任担保人,直到还清以上款项为止。作为回报,李先生从利息中抽取部分给黄先生以表答谢。
1年期满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公司运作资金困难表示愿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仍然每月按时支付利息给李先生。双方未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至今。同时,李先生也按照之前的约定继续支付利息的部分作为答谢给其侄子黄先生。现,李先生就此借款合同的担保事宜进行法律咨询。
首先,根据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款协议过期的,担保人有没有责任要看有没有约定担保的期限,没有约定的,担保人保证的责任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
本案中虽然担保合同约定了连带责任担保人黄先生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借款到期之日开始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但该约定视为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借款合同已于2022年10月31日到期,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黄先生的保证责任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也即截止到2023年4月31日期满。据此,如若李先生还想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建议三方重新再次签订借款合同,明晰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维护相关权益。
当然,每个案件的最终结果都有着众多的因素影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而评价。在此,只是希望通过该个案的浅析提醒我们在日常的担保活动中,要明确相关概念后再做决定,以免一念之差导致损失连连哦!
点评人:赵玲玲,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助理,专注于民商纠纷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