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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9期【建诺每日法评】: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期: 2023/03/12


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可参考《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秋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
       在该案中最高院认为,董事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这是由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用决定的。股东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欠缴的出资即为公司遭受的损失,股东欠缴出资行为与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是公司业务执行者和事务管理者,如果自身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建议避免挂名董事一职,防止在公司及股东发生经济纠纷时,因未尽到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而被公司或债权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若实际担任董事一职,则应切实掌握公司的资产情况及运营状况,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这既是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也是董事自身免责的保障。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