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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8期【建诺每日法评】: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另一方如何维权?

日期: 2023/03/11


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另一方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蔡先生和陈女士结婚多年,但婚后双方长期争吵,无法维系婚姻关系。因顾及子女及老人的情绪,双方约定等子女上大学才办理离婚手续。
        蔡先生和陈女士婚后于2017年在某地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屋,房屋登记在蔡先生名下。2019年,陈女士得知蔡先生正将房屋低价卖给自己的弟弟,房屋当时市场价大约150万元,蔡先生和弟弟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100万元。
        陈女士得知后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纠纷,并请求判令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案房屋。
       小编说法
       夫妻之间互相具有家事代理权,根据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对于日常家庭事务项目内的处分,夫妻双方均能以自己个人名义进行,并自然对配偶方发生法律效力。但家事代理权范围不包括对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重大财产处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追认,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并结合《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除非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1、善意;2、支付合理对价;3、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才能主张对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成立善意取得,夫妻另一方才无权主张返还共有房屋。
       本案中,蔡先生买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首先,其弟弟对该房屋的性质和蔡先生夫妻之间的矛盾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而其依然与蔡先生单方签署购房合同,不能认定其对蔡先生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存在善意。其次,蔡先生弟弟也没有以一个合理的对价作为购房款,涉案房屋也并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故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依法分割,由蔡先生和陈女士按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份额。
       也就是说,单方处分共有房屋,效力认定需要看三方面。一是买受方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是否明知卖方为单方处分行为。二是,是否以一个合理的对价作为购房款。三是有无实际办理过户登记。



点评人:蔡佳绚,有多年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