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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4期【建诺每日法评】:销售无3C认证产品的法律后果

日期: 2023/03/07


销售无3C认证产品的法律后果

       2019年9月11日,消费者A向某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于2019年9月6日在B公司开设的阿里巴巴店铺购买壁灯1个,订单号609912481658321855,金额78.50元,9月9日收到三无产品,后找商家提供3C证书,商家出示了编号为2010010105443196的电线证书来冒充。消费者A向某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了订单截图等举报材料,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投诉单后立案调查,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B公司罚款六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四十九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的政府部门,对于B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灯具的违法行为依法具有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B公司利用其在阿里巴巴1688网上店铺,在网上销售无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创意水管壁灯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所指的行为,构成销售无中国强制性认证(俗称3C认证)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故某区市场监管局对B公司作出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A公司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B公司向消费者销售了未经认证的产品,但未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隐瞒了与消费者有利害关系的重大信息。B公司向消费者A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消费者A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主张3倍商品价款的赔偿。



点评人:林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多年法官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