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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1期【建诺每日法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日期: 2023/03/04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违法登记备案制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定确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但并未规定违反该义务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效果,而是出于行政管理的考量,应属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
       原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于2021年施行的修改版本中删去了这一规定,而《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对此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综上,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效力问题,已由司法解释不予支持合同无效的诉请转变为法律明文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