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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9期【建诺每日法评】:网络销售侵权商品,即使没发货也构成侵权

日期: 2023/03/01


网络销售侵权商品,即使没发货也构成侵权

       原告某玻璃制品公司为一项酒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某酒庄公司制造、销售了一款“闪电酒”(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该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原告就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过程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显示:原告查看并购买了被告在京东平台上经营的旗舰店中在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但付款后,原告并未收到被诉侵权产品;原告与该旗舰店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付款后客服称包装出了问题故未能发货,双方沟通后进行退货处理。依据上述公证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购买公证过程中,虽然最终被诉侵权产品未能发货,但购买者已付款成功,订单成立,即买卖合同已然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故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销售行为。通过将涉案产品专利与公证书中被告经营的店铺中展示的图片进行比对,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认定被告在未经专利人的许可情况下,销售侵权产品。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综上,通过网络销售侵害他人专利权的商品,即使没发货也构成销售行为,构成侵害他人专利权。



点评人: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