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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8期【建诺每日法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债权向谁主张?

日期: 2023/02/28


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债权向谁主张?

       2019年8月,唐某与某银行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某银行有限公司向唐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2019年10月,唐某突发疾病死亡,剩余部分借款本息未归还。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儿子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哥哥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唐某遗产。2022年11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银行有限公司向当地法院申请指定当地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唐某于民法典施行前死亡,但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而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因此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某银行有限公司与唐某生前签订的《信用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唐某未能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某银行有限公司就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享有债权,属于对遗产管理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唐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在唐某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判决指定唐某住所地的义乌市民政局作为唐某的遗产管理人,有利于妥善解决唐某生前所负债务,维护唐某继承人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点评人:李咏琪,毕业于悉尼科技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