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3期【建诺每日法评】:生而不养会被撤销监护权
日期: 2023/02/23
生而不养会被撤销监护权
男方蒋某和女方李某婚后育有一子小蒋,但是双方均长期不履行法定监护人职责和义务,小蒋处于无人照料状态,基本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无法保障。经多部门联合规劝、检察院下达督促监护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措施后,蒋某和李某仍不履行监护责任。因蒋某和李某都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使小蒋处于危困状态,所以县民政局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蒋某和李某的监护权,由民政局承担小蒋的监护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蒋某和李某的监护权,指定县民政局为小蒋的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蒋某和李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蒋处于危困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个人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小蒋父母的监护权被撤销,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点评人:张瑞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执业律师,擅长于民商事、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