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9期【建诺每日法评】:住家保姆非工作时间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
日期: 2023/02/18
住家保姆非工作时间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
李女士因为工作比较忙,雇佣王阿姨为住家保姆,并商定每月的报酬。王阿姨在家中不慎崴到脚,花了6000多元进行治疗。王阿姨觉得,既然是在雇主家摔的,王女士就应该给个说法。结果两人因赔偿问题产生分歧,于是王阿姨把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2万多元。王阿姨认为,自己是在做家务时摔伤的。而李女士认为,实际情况是王阿姨早上起床,在房间拿阳台的洗漱毛巾时,不慎崴脚受伤的。另外李女士还提供张阿姨承认自己说法的聊天记录,以及阳台事发处并没有安全隐患的照片。
首先,需要区分保姆是通过什么方式聘用的。一是通过熟人介绍,工资由用工方直接支付;二是用工方与家政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由家政公司派人提供服务,用工方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如果是通过第一种方式聘用保姆,保姆与雇主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姆因劳务受伤的,根据雇主与保姆之间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是通过第二种方式聘用保姆,保姆与家政公司是劳动关系,保姆因工受伤的属于工伤,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具体就要看雇主在保姆受伤这件事上有没有过错,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不宜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一般来说,劳务行为的发生主要是以雇主的指示或授权为基础,从事与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工作。本案中,王阿姨因拿阳台的毛巾,不慎崴脚受伤。可意外并非因安全隐患,也不是为了履行工作而造成的,而是因王阿姨的疏忽大意所致,因此李女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我们在雇佣保姆时需要注意那些方面呢?
首先,在请保姆时,应当对其进行比较充分的了解,比如说健康状况、病史以及劳动承受能力等。另外,如有条件,可以带其进行全面的体检,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雇佣之间的身份、工资报酬、结算方式,明确是否隐瞒重大疾病,明确出现意外双方的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审查雇员的相关资质,并明确安全风险的告知义务。
点评人:赵玲玲,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助理,专注于民商纠纷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