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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8期【建诺每日法评】:出租方无法证明合同签订时租赁物的状况,如何证明承租方对租赁物的损坏事实?

日期: 2023/02/07


出租方无法证明合同签订时租赁物的状况,如何证明承租方对租赁物的损坏事实?

       基本案情:2017年3月20日,出租方(甲方)李雪林与承租方(乙方)万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享有使用权的场地及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合同签订后,李雪林将诉争场地交付万科公司,后万科公司拒绝交纳租金,表示不再租赁诉争场地。2018年4月4日,一审法院至诉争场地进行现场勘验并拍摄照片九张。经勘验确认诉争场地有叠合板若干,路面有破损情况。双方均无法提供签订合同时诉争场地照片。
       一审法院认为,据常理分析,如诉争场地存在较为严重的破损,再结合双方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则万科公司不会承租诉争场地。其次,审查万科公司证人证言,能够确认万科公司在诉争场地内仅运输叠合板的吊车自身就重达22吨,故法院认定2018年4月4日法院勘验时诉争场地的现场破损,主要系万科公司造成。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验及司法鉴定情况可知,诉争场地内道路损坏情况已超过对租赁物正常使用的损耗范围。万科公司签订诉争场地前理应对场地进行考察,以确定是否符合其租用目的。结合一审证人证言中关于运输车辆吨位的描述及万科公司租用诉争场地的实际用途,本院认为诉争场地系由万科公司损坏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即使出租方无法证明合同签订时诉争租赁物的状况,仍可以通过租赁物的损坏程度、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承租人的实际用途综合认定承租方损坏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