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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4期【建诺每日法评】:邻居私自侵占楼道,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日期: 2023/02/03


邻居私自侵占楼道,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小何新购置了一套房屋,小波系同栋、同层相邻户房屋的业主。小波家原有入户门外侧有一过道,在装修房屋时,其将该过道入口处封堵并安装了门作为入户门。如此一来,小波不仅将好几平方米的公共楼道空间占为己有,入户门向外开启时,与邻居家的距离也缩短,影响人员通行便利。早在小波开始装修时,小何就从装修师傅处听说了该消息,于是立即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也通知小波要求其停止施工入户门,小波却依旧我行我素,强行将入户门安装上。小何多次打电话沟通无果,物业、社区等调解也收效甚微,最后小何将小波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私自安装的封堵过道的建筑并将入户门恢复原状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房屋入户门外的公共通道以及其他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一般属于建筑物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私占共有部分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相关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入户门外部的过道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同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被告私自将该过道占有并封堵的行为构成侵权,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原告作为相邻房产的业主,在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点评人:李咏琪,毕业于悉尼科技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