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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3期【建诺每日法评】:夫妻双方已达退休年龄,能够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日期: 2023/02/02


夫妻双方已达退休年龄,能够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罗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已退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含对其妻子(两人有生育儿女,已成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抗辩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计算。究竟是否得到支持?
       该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及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规定,罗某定残时,其配偶已达退休年龄,保险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配偶有其他生活来源,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罗某提交了证明证据其在事故发生前具有收入来源,故应当认定其配偶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罗某为其配偶的扶养人。因此,支持罗某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审判实例中,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其中(2019)粤民申11623号中,法院认为受害人的配偶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其有其他法定扶养义务人(子女),且无证据证明其配偶不存在其他生活来源,因此不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2020)粤民再158号认为受害人子女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因此配偶不属于法律规定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笔者愚见,可结合事故前受害人生活来源、配偶扶养的情况处理该问题,已达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如其能举证事故前确有生活来源,金额足够参与扶养已退休的配偶,同时其配偶确无收入来源(含退休金、劳务费等)的情况下,则可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法院任职,现为建诺律师当当队简案快办小组骨干成员,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