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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9期【建诺每日法评】:签约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该如何维权?

日期: 2023/01/29


签约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该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王某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在试用期满后王某为正式员工,岗位为工业机器人技术,实际工作地点在乙公司,试用期满后,王某继续在乙公司工作至一年,在此期间,王某以作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他公司洽谈业务。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可知,甲公司与劳动者的初始用工期限届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视为消灭,应重新签订合同。王某与乙公司虽未重新签订合同,但王某一直以乙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为乙公司洽谈业务,故王某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王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他仍为乙公司工作,且乙公司并未对此表示异议,应认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履行劳动合同,乙公司有与王某重新订立合同的义务,但是乙公司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支持王某的诉求,要求乙公司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当发生劳动纠纷时时,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不成,必要时候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人:卢晓菁,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助理。